在判定
非法经营罪时所需具备的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
物证,它们能够有力地证明
行为人确实存在
非法经营的行为;
其次是
书证,这是由各种文字材料所构成的证据类型,对于案件的分析和判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接着是
证人证言,这些来自于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的陈述,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然后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他们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承认或否认,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还有鉴定意见,这是由专业人士对相关物品或文件进行技术性检验后得出的结论,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都是通过实地考察、现场记录或者科技手段获取到的证据,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够被法庭采纳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仅仅依靠某一项单独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有罪,然而,如果有其他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并且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那么就可以据此对被告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