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
听证程序并非必然要公开进行。依据现行的
法规规则,这样的听证应是面向公众公开展开的,原因在于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事项常常关涉到整个社会、国家或社区的
公共利益,而非仅仅涉及到机密信息或者
个人隐私等敏感领域。
因此,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所有的听证环节都应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
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
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