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罪判决正式生效以前的期间内,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这种被称之为“审前
羁押”的法律状态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此同时,
拘留也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工作期间,因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以暂时剥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无论何种状况下,公安机关在实施拘捕行为的过程中均需出示
拘留证方可进行。
并且,拘留之后,应当迅速地将
被拘留人移送至看守所予以关押,原则上不得延迟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
家属,或者被怀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对侦查产生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但即便如此,当造成妨碍侦查的因素消失以后,亦应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