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领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下称《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
共犯盗窃或抢夺
枪支、弹药、爆炸物者,或者实施了盗窃、抢夺有害于公众安全的放射性、传染性物质等人侵行为,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程度的惩戒;
若
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倘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视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了法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
(2)利用巧妙手法
窃取或者抢夺军用枪支的;
(3)成功盗窃或抢夺出手榴弹的;
(4)实施了盗窃或抢夺威力巨大的爆炸装置等行为,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5)尽管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标准,但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已经足以
定罪量刑的。
在此基础上,
司法机关还应综合考虑
犯罪人的作案动机、目的以及悔过表现等因素,最大化地平衡酌情减轻其
处罚力度。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