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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系指企业法人及其它相关市场参与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背公平、诚信及行业公认商业道德规范,采用恶意手段来争夺交易机会或是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客户群体以及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扰乱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此种违规现象。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对以下几个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混淆行为、强制性买卖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垄断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构事实或者夸大宣传行为、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倾销的行为、违法搭售和附带不公正交易条款行为、非法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声誉行为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作弊行为等等。
在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各种类型的市场实体均可能遭遇其合法权益遭受伤害的风险,例如经济利益受损、企业名誉形象受损等一系列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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