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存在恶意透支人民币三万元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将依法判处其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附加刑罚为
罚金,并处予二万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2、所谓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
信用卡管理法规及规章制度,采用
欺诈手段利用信用卡实施
金融诈骗活动,最终导致获取财物数额累计达到较大额度的
违法犯罪行为。
通常而言,利用信用卡涉及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
伪造的、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或冒充他人使用真挚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金融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典型的金融诈骗
犯罪分支,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构成特殊法与一般法的
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信用卡可视为犯罪工具,若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手段进行金融诈骗活动,依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原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九十六条共有四项行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
量刑标准。
其中,使用伪造或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废止状态下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者,均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后,经发卡行
催收仍不予报偿的
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