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
寻衅滋事案件中的
共犯及其
量刑制度,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均需要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
共同犯罪”意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同一
犯罪意图而实施的
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二人以上在酿成的犯罪事件中,因过失行为遭遇
刑事追责,将无法归入共同犯罪,而应依据其各自所犯罪行进行独立判罚。
此外,对于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的重述以及对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各项构成要素的详尽表述及其对应的
刑事责任,均为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指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