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潜在机会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额外
刑罚者。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刑罚,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导致社会危害的人员。
3.应当被
批准逮捕却由于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对这些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执行;
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按照国家安全机关传来的
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决定的取保候审,请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