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贩卖
伪造毒品的行为,可以被视作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类为贩卖混合掺杂假毒品的行为,另一类则是贩卖纯粹假的毒品,它们都是
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时常采取的策略。
关于混合掺杂假毒品的情况,在经过科学鉴定之后,如果确认贩卖者出售的商品的确包含毒品成分,不论其所含其他杂质的分量如何,都应该被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然而,贩卖完全纯假的毒品的情况也被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有的犯罪分子在贩卖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销售的其实是假毒品,他们只有在事后才会发现所售出的商品其实并非真正的毒品。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将其视为贩毒分子认知上的失误。
尽管他们实际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应该被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但是在
量刑上,却可以考虑参照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从轻或者减少对其惩罚力度。
其次,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是明确知道自己贩卖的是假毒品,但仍然故意以毒品名义进行出售,期待以此获取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贩毒分子的主观目的就是假装是毒品来迷惑他人,从而获得别人的金钱。
由于他们在客观上做出了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所以他们应受到诈骗罪的定罪和相应的惩罚。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