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实践中,执行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性地位。对于已被裁定为有效、并且符合法律规范的
民商事法律文书,各方
当事人都应当无条件地尊重和遵循,并尽快将其执行完毕。倘若有任何一方公然违背这一义务,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那么另一方的权利主体便有权依靠
司法程序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相关权益进行
强制执行。若是在实际执行为过程中碰到意外状况,审判长亦有权将该
案件移交给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拥有查阅相关资料以及采取适当
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