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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在此情况下,挂靠者有可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之一。所谓挪用资金罪,系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在其担任本职期间,擅于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国有(集体)资产窃为私有使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案金额巨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若挂靠者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充分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擅自挪用了所在单位的资金,并且满足上述挪用资金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他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罪行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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