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置与
质押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留置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担保手段,无需经过双方协议即能生效,其效力的产生并非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源于国家制定法的明确授权。相较之下,质押的设立则必须得到当事人间的合意支持,它是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其次,两者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所不同。质权所能够支配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还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
财产权利;
然而,
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则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