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官进行
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被
羁押人被关押的期限规定为一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较为重大且复杂的情况,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诸如延长十五天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嫌疑人本人能主动承认其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同时满足了快
速裁判程序的所有必备条件的话,这类案件的被羁押时间一般都会被缩短至仅仅十天。而对于那些可能会面临至少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关押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十五天,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羁押期总长度甚至可以达到十二十五天之多。换言之,所谓“羁押”,其实是指司法机构在
终审判决之前对于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关押。这种羁押措施,基本上都是在执行
逮捕、
拘留等决定之后,附属于拘留、逮捕等有可能剥夺公民
人身自由权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必然结果,而并非一种能够独立存在的强制性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