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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拘留最多多少天

在检察官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被羁押人被关押的期限规定为一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较为重大且复杂的情况,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诸如延长十五天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嫌疑人本人能主动承认其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同时满足了快速裁判程序的所有必备条件的话,这类案件的被羁押时间一般都会被缩短至仅仅十天。而对于那些可能会面临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关押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十五天,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羁押期总长度甚至可以达到十二十五天之多。换言之,所谓“羁押”,其实是指司法机构在终审判决之前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关押。这种羁押措施,基本上都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等决定之后,附属于拘留、逮捕等有可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必然结果,而并非一种能够独立存在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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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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