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浙江省境内,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遭受
管制、
拘役或者独自适用附属
刑法的情形;预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当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