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取保候审”这一术语主要出现在
刑事诉讼环节之中,它特指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在不需要缴纳任何
保证金或无需寻找
担保人为其作保的情况下,只需以承诺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及法院所发出的指令为基础,就能在整个调查、审查以及审理阶段暂时摆脱被
羁押的处境,从而使之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这种形式往往适用那些涉嫌犯案情节相对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