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
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在
被保险人由于为第三方主体带来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中,被要求进行
仲裁或
诉讼时,被保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
仲裁费用及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相关费用,除非在该
保险合同中有特殊条款另行约定外,否则均应由保险人无条件承担。
然而,仍存在部分状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
赔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车辆未按期进行年度检验而出险;驾驶员未经年度审核;自车碰撞到自己家人;车辆尚未取得正式牌照;未能及时报告
保险事故;
撞人事件导致的
精神损失费;重复投保却无法获得额外赔偿;以及车辆撞击墙壁等情况。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本属理赔范围,但保险公司却不予赔偿,那么双方均有权就此问题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保险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