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专利
代理人不得进行所谓的“挂靠”活动。这一类“挂靠”行为可能涉及到诸如将所在专利
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书擅自出租、出借乃至转让给他人以从事相关的专利代理业务,或是违背实质性的工作职责,在多家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反复游走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这些行为已被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予以明确的监管限制,一经查证核实,将会面临严厉的
处罚措施,如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警告、通报批评,甚至有可能导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
吊销。因此,作为专利代理人,我们必须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挂靠”行为。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第二十九条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
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