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缴纳规定,若因
债务纠纷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时,
诉讼所需的费用应由
败诉方全部承担。
然而,倘若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则律师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需由委托方独自承担。原则上,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胜诉方出于自愿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在诉讼案件中,
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涉及到
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被告,且在其聘请的律师的辩护下最终战胜了原告,那么该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这笔律师费(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