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经过了
保险公司理赔结案这一环节后,若对方再度提出要求进行额外的
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负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
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款规定,当赔款金额已经由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共同协商并确定之后,对于被保险人后续提出的任何索赔请求,保险人均无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