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不是每起
羁押期为37日的案件都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针对具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轻罪嫌疑的人士,亦或是那些虽然可能面临长期
徒刑,但若实施取保候审便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嫌疑人。
至于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则需根据办案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