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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由谁承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缴纳每案100元的相应申请费用。若经督促程序后因为债务人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而导致程序提前终止,则此类情况下的申请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相反,如果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则申请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15日之内尽快偿还所欠债务,或者如果其对支付令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书面异议表达其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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