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支付令申请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缴纳每案100元的相应
申请费用。若经督促程序后因为
债务人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而导致程序提前终止,则此类情况下的申请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相反,如果在督促程序中,
债权人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则申请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15日之内尽快偿还所欠
债务,或者如果其对支付令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书面异议表达其意见。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