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如若有依法应予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处于潜逃状态,公安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发布通缉令以期加以绳之以法。
同时,公安部门也有权在其所负责
管辖的特定区域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而对于需在辖外区域发布通缉令的情况,则应向对应具有决策权的上级机关汇报并请求予以批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