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申领采矿许可证而进行开采活动等各类违反相关
法规的
非法采矿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勒令立即终止开采活动,同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
经济赔偿,对于所取得的非法矿产品以及相应的
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扣押或没收,并且给予相应罚款的
行政处罚措施。
然而,当存在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例如擅自开采国家明文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那么在接受了政府部门的勒令停止开采命令之后,仍继续进行开采活动,且最终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破坏价值在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时,政府有权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律程序展开
刑事诉讼,以期对
犯罪者进行
法律制裁。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