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到达并需要支付款项时,如遇收件人拒绝接受的情况,那么物流费用通常将由寄件者承担。但是,这需要建立在收件人能够提出合理的抗议理由之上。假如因为商品损坏、货物遗失或配送延迟导致收件人无法接收,此时物流费用则应由物流公司
全权负责。
然而,如果收件人毫无缘由地拒绝接受,那么物流费用便应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