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单据通常由公安机构予以签发。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特定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权利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行动。而取保候审单则作为此项措施的法律凭证,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落定。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