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愿意接受吸毒检测的
当事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其具体的
处罚幅度为:以
书面形式警告或处以最低人民币200元的罚款;在情节较重时,则可处以最长不超过10天的
拘留,并同时处以最高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
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
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