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容涉及
债务加入以及第三人自觉负担
连带责任的情境之中,倘若第三方并不情愿履行这一义务的话,他们可以选择不承受这份连带责任。
所谓债务加入,或可称为并存
债务承担,乃是指
债务人不脱离原有的
合同关系,反而让第三者参与至该合同关系之中,与原本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
债务并通知
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