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从业者在处理票据事务时,倘若违反
票据法规之所定,对票据实施承兑、付款乃至
保证等行为,最终酿成显著损害结果,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期限的
有期徒刑或
拘留,如情况严重,构成特别重大损失者,则需承受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
倘若单位
涉嫌犯罪,须接受
罚金处分,并对其相应的主管高层以及其他
主要责任人实施
处罚,惩罚措施将参考前述条款执行。《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
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