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之
信用卡消费涉及到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妻子亦需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所谓“共同生活”,即指双方为了维持稳定、有序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满足各种家庭基本需求而产生的负债,涵盖了衣、食、住、行及子女教育等多个领域。
具体而言,此类负债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二人为共同生活选购家电以及生活必需品所产生的借款;
其次,二人为购置、修缮或者共同借住的房屋所欠下的
按揭还款;
再次,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因病情所需,支付给
医疗机构的治疗费;
最后,双方共同参与的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此外,假设在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房产购买等投资行为,进而转化为
婚姻财产的,其为此债权所引起的
债务也应作为
共同债务处理。
对于其他产生于夫妻日常生活之间的各类必须由双方共同分担的债务,同样需纳入考虑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