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
出借人事先已知或理应知晓
借款人借助该笔资金从事非法活动,其与之建立的
借贷关系将不被国家法律所保护。
在此情况下,因参与赌博的因素造成的
债务关系注定无法得到法律的呵护和庇佑,借款人有权选择无需归还相关款项。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民间借贷行为有着明确的制度约束。
若出借人早就预见或者应该意识到借款人将利用这笔借款从事
违法甚至是
犯罪活动,但结果依然向对方提供财务支持的话,则将面临人
民法院视该类
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处分的审判结果。《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