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涉案车辆被暂时扣留的时限通常不得超出35天,但若有特殊情况经过相应批准程序,则扣留期可延长至65天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与鉴定机构协商并拟定出具体的检验和鉴定完成时间,此时间不应超过30日。如若超过此时限,必须提交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但最长总时长不得超过60天。在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下来之后五天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相关
当事人领取其先前被
暂扣的事故车辆。另外,因扣留车辆而引发的各类费用均需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承担,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了当事人领取,而当事人却
逾期未领并因此产生的
停车费用则需当事人自行负责。凡是经过通知并告知当事人三十天后依旧未领取的车辆,在公示报道三个月仍无人认领之时,该辆车将依照相关法律依据予以处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