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
胁迫签署的
欠条属于法律上视为无效的行为,即欠条中所反映出的意思表示并不真诚或可靠。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中的
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向法庭
递交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被逼签署该欠条的
证据。
在此背景之下,倘若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来支撑其观点,那么法庭将难以采纳并认可
受害人所提出的主张。
因此,当公民因受恐吓而被迫承诺履行某种义务时,他们首先应采取措施搜集相关证据,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写下的欠条。
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就是其中一种可行方法,若能较为充分地为此举提供支撑性的证据,法院便会裁定该欠条系无效,从而解除当事人所承担的不正当
债务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