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判正式开始之前宣告撤销
诉讼请求之后,
诉讼费用将有可能得到退还一部分。首先,在法律规定下,法院有权削减相应的诉讼费用以示补偿。其次,对于早先
立案时按照普通程序缴纳的诉讼费用,撤销诉讼请求之时便有权索回一半。然而,如果早先立案时已经按照
简易程序缴纳了诉讼费用,那么撤销诉讼请求之际便无法享受当年的减免政策。所谓
撤诉书,即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原告依据法定的
诉讼途径提
起诉讼之后,在人
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撤回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具体来说,以下几项内容便是撤诉书写作的主要重点:1.在首页最顶端注明应用文书的文件名;2.对请求方和被请求方的基本信息进行明确,其中涉及到双方的公民身份,应详细列出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以及住宿地等关键信息。此外,如果请求方与被请求方属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畴,则需详尽填列他们的全称、地址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职务等信息;3.主旨部分,需要在这里阐述清楚请求方提出撤诉请求的具体原因及要针对的原有诉讼内容,并设法涵盖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之间
纠纷的起止时间。尤其是,诉讼费用这一概念,其实质上是指当公民或者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时,所必须承担且向人民法院缴纳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受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费用。这些费用应由
当事人按照规定,亲自支付给出相关的机构或者单位,而非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代为支付。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在诉讼履行过程当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产生的依法应当经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加以确定并及时交付予相关的机构或者单位托管,人民法院绝不能代收代付。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依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为当地少数民族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文字资料,进行翻译工作时,人民法院无需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
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