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乃是一种特殊的社交构造,其核心要义在于将社会组织在法理层面进行的确切人格化定义。
法人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自行行使并承担
民事责任的组织实体。
相较于普通的自然人而言,法人并不注重个体的生命存在,而是通过个人的结合、集体的整合甚至个人与集体的协作来搭建起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社会组织体,这也是其与自然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所在。
关于法人的建立,其具体的条件和流程皆需依照法律
法规的明确道理来操作完成。
公司法人作为其中的一类,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构公司法人的过程通常涉及到
出资人或者股东以法定的合法行为加以创设;
其次,公司法人以追求盈利为基本宗旨;
最后,在设立公司法人的过程中,设立人的范围并不具有限制性,既可以是国家资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或者个人等等。《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
企业法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