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交通事故责任者与
机动车登记车主并不相符的时候,原告一方仅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实直接侵犯了
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必须证实机动车登记车主对该车具有实质性的名义运行利益,那么他们就已经成功地履行了
举证责任。
在此之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登记车主都有义务提供
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参与到
侵权行为中,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
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