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
撤销权而言,其所拥有的具体时限规定如下:
1.在
当事人得知或者理应得知撤销事项存在之日起开始,需要在一年之内运用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将会失效;
对于那些因为受到重大误解而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来说,则需要在知晓或者理应知晓撤销事项存在后90天内主张撤销权,否则同样会失去该项权利。
此外,如果当事人是由于处于压迫之下以致作出决定,那么需要从压迫行为结束之后开始算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导致撤销权的丧失。
最后,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没有特殊情况下,撤销权的持
续期间自权利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在此过程中,不能随意适用关于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章制度。
当持续期间达到期满时,撤销权自然会随之消失无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