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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要回出资

在法律准则下,各领域都长期存在着一类人,他们被称为“隐名股东”——或者更为确切地说,被称为“实际投资人”,这意味着他们享有股权的所有权,但并非通过公开程序,而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其它人代为持有这些股权。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
首先,隐名股东的身份是由合法行为所决定的;
其次,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基于隐名出资人和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再次,隐名股东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最后,隐名股东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以及无需特定形式的合同。
此外,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为货币,同时也可能涉及到不需要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实物、权利、技术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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