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
机动车辆由于租赁、借用等特殊情况导致其所有权及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自然人之时,若在此期间发生交通
安全事故且最终确认该起事故属于该
机动车应负全部责任的话,那么,根据
保险法的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将依照法定额度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对受害者进行
赔偿补救。
然而,如果经过核算仍存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范围的补偿款额未予报销的情况,此时,则由机动车辆的实际使用者负责承担此类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类事故中发现机动车所有人对这一损害的产生存在人为因素造成的过失和不当,那么,他也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
赔偿责任。
此项条款细致明确地刻画出机动车所有人适用
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机动车辆被出租或者借出的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通常情况下并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确实存在过错行为并且对此次损害结果负有重大责任,那么他们才有必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