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若为确保其获得实质性的保障,通常情况下,
债权人会选定特定之第三方作为
担保人并与之签署
担保函。
从本质上来看,担保函可以视作合同的一种分支,因此其具备了合同所赋予的
法律效力。
然而,充足且具实效的担保函仅能在符合下述三项特定条件时才能正式生效,它们包括:
(1)必须充分反映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换句话说,担保函中所载明的条款均应是当事人自身内心真意的展现,且担保人仅能够基于自身享有的对物所有权实施自主处分,绝对不允许因之而侵害到任何第三方之人权及其合法权益;
(2)担保函的条文设置不得违背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任何担保函的条文都需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和行政
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否则便可能引发担保函自始无效;
(3)担保函的拟定过程以及最终成稿不得恶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