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主体被人
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之后,此类债权主体将被统称作“破产人”;
而他们在进入
破产程序后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则会相应地被赋予“
破产财产”之名。
国民法院在正式启动破产申请流程之际,针对债权主体所享有的各项
债务请求权将会被称为“
破产债权”。
国民法院在宣布某一债权主体进入破产状态后,需从宣布决定正式生效日起算的第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递送给包括负债人及负责处理其破产事务的基金组织在内的各相关方;
在此基础上,从宣告决定正式生效日起算的前10个工作日内,还需要向所有已知的
债权人进行通知,并且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公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