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未设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其
诉讼时效的
有效期最长可达20年。
然而,对于未规定履行期限的
欠条,其诉讼时效则是从欠条出具的那一刻起算,暂定为三年。
接下来,对于欠条这一类文件,如果其形成原因源于
借贷关系,或者在此之前,双方存在诸如交易等其他业务往来,那么这种情况下,欠条实际上是对两者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
债权人向
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之际,倘若债务人无法支付或者拒不按时支付,那么,债务人实在无奈只能采用出具欠条的形式进行解决。
换句话说,当债权人收货且款项可以到位之后,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写下没有明确偿还期限的欠条,此时其实质上就构成了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时刻。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当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也曾于1994年3月6日发布过一份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复(1994)3号批复,其中明确指出:
“在双方
当事人原本约定中,规定供应方交货之后接受方应当立即支付款项。
由于接受方可以支付款项,供应方便同意留下没有偿还期限的欠条。
那么在
诉讼活动中,诉讼时效将从供应方收到欠款条的那一天——也就是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然,如果在出具欠条之初,已经具体列出了还款日期,那么在还款日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诉讼时效才会正式启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