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实施
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此种行为侵犯了我国关于金融票据及凭证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权益人对于公共和
私人财产的合法拥有权;
其次,必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即盗用、使用
伪造和
变造的
信用卡,或者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抑或是通过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来实施诈骗行为,并且
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
再次,本罪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等机构团体;
最后,在
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明知故犯并试图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总而言之,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要素。《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