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体系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要求存在着同一项双务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此承担了相应的
债务;
其次,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都已经到达了宜于偿还的时期;
第三,必须要有另一方还没有完全履行自身的债务,或者其并未就其债务相关事项进行正式声明和表明意愿;
最后,该对方所要给予的回报也必须是可以被履行的。
而在
先履行抗辩权方面,则需要遵守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点,由于需要承受同一项双务合同下的相向债务,所以双方
当事人须为同一人;
第二点,基于合同双方互相承担债务的先后顺序;
第三点,负有义务先履行的一方如果未能完全履行债务,或者执行效果与约定不符。
关于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它通常需要遵循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抗辩双方需要在同一份双务合同中有高度重合的债务,且这些债务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了实质性的对等交换关系;
其次,当对抗辩方失去或有可能丧失其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抗辩方就具备了采取行动的合法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