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首先,这种行为往往在执行阶段才会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形式为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后,
债务人有意识地将其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
其次,如果是因为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所持有的财产,给
债权人带来了实际的利益损失的话,这也应当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此外,当债务人通过以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低廉价格转让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高昂价格收购财产时,同样也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