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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具体构成要件

犯罪危害的客体主要指向了信用卡管理程序的严谨性和秩序性,而犯罪所针对的具体实物则是信用卡的详细信息数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类行为往往通过不公开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或利用他人的信用卡数据信息,或者是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擅自提供属于他人的信用卡数据信息给第三方使用者。
在此过程中,所谓的“窃取”是指采用隐秘的手段(例如偷看、拍照、复印以及运用高科技技术等)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数据信息;
而“收买”则是指用金钱或物质利益交换的方式从特定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获得他人的信用卡数据信息;
至于“非法提供”,则是指私自将已经合法取得的他人信用卡数据信息提供给其他人的行为。
本罪行的犯罪者通常是一般的公民,但也可能涉及到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在犯罪心理上,本罪行的发起人通常存在着明确的故意意图。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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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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