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中的
误工费用补偿应该立足于
被害人所实际承受的损害层面,不可简单地以年龄划分界限进行评价。
倘若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从而失去收入来源,那么
肇事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
赔偿责任。
对于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受害方而言,误工费用应该以其实际下降的收入总数为依据进行评定。
然而,当受害方无法提供其近三年内的劳动收入数据时,误工费用则可根据其所处法院所在地区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员的人均
工资水平予以估算。
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受害方仍然无法出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材料,也可以参考受诉法院周边地区同等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
从业人员的人均工资水平来计算其误工收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