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非法停车行为可予以指出并进行口头警示,要求其立即驶离。
若
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在场或者虽然在场却拒不听从劝告立即驶离,导致其余车辆和行人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应处以人民币二十元至二百元之间的罚款,同时有权将
违法机动车拖曳至不会阻碍交通的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
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