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乃属
机动车之一类,倘若骑乘摩托车者不具备相应驾照,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扣此摩托车,同时针对驾驶员依法做出相应
处罚措施如下:
1.驾驶人员未能获得摩托车驾驶证、其所持摩托车驾驶证已被
吊销或是在驾驶证被暂时扣押期间仍在从事驾驭摩托车活动的,由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二百至二千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长达十五天的
行政拘留处罚;
2.摩托车驾驶人员若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时扣押或是扣留期间仍在驾车,累计将被处以六分之一记分;
3.若发现有车主将摩托车交给尚未拥有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时吊销、
暂扣的人员驾驶,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判处二百至二千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于蓄意制造、
变造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者,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没收此证,扣留摩托车,并处予二百至二千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承担
刑事责任;
5.
无证驾驶摩托车若导致一人或多人重伤,且在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或
主要责任者,可能构成交通
肇事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6.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无论其在行车过程中是否存在
违规行为,均应暂时禁止驾驶该车辆。
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请驾驶人出示驾驶证以便进一步处理:
(1)如果该驾驶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并且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仅可对其处以
警告或者罚款20-200元人民币之间的处罚,并将其驾驶证及时归还给本人;
(2)如若该驾驶人能提供真实、合法的驾驶证,但是在驾驶过程中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照其违规行为与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问题一并进行处罚,并将驾驶证及时归还给本人;
(3)若驾驶人员无法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则将被视为无证驾驶,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
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