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子眼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请您自被认定犯有
违规行为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时缴纳罚款。这里所指的罚款享有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发行的罚款收据作为保障,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收据,您仍可行使
当事人享有的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