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创业补贴”仅能申请一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士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拥有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且该执照是自2013年10月1日后正式办理的;
(2)公司需要持续营运满12个自然月以上;
以及(3)为
企业法人代表,或离职后或在职期间开始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门技术领域的工作人员。《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
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
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